当事人陈先生,于2013年3月某日,前往某废品收购站应聘。在面试过程中,废品收购站起火,收购站老板的的侄子误将装在桶中的天拿水当水拿来灭火,并错手将天拿水浇在陈先生腿上,导致陈先生腿部大面积烧伤,后由收购站老板送往医院救治,并由其支付医药费六万余元。治愈出院后,收购站老板仅愿意支付二万元的赔偿款,因而未能达到赔偿协议。本律师代理该案后,引导当事人进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经鉴定为九级残疾。在诉讼过程中,收购站老板提出:一、其不是收购站老板,收购站老板为其侄子(因其侄子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其想逃避赔偿的法律责任);二、陈先生为广西农村户口,赔偿标准应以农村户口为准;三、鉴定的伤残等级过高,应以十级为准,综合应赔偿三万为宜。经过本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有利证据和辩论意见,最终使法院未采纳收购站老板的答辩意见,而采纳本律师的辩论意见,判处收购站老板赔偿陈先生十三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收购站老板不服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本律师亦据法据理陈述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收购站老板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庭审意见,最终二审驳回了收购站老板的上诉,维持了原一审判决,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十三万余元的赔偿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