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2月26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6月14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3年2月26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广州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的议案》,
决定废止《广州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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