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权属转移的案件,法院向房管局开具《协助执行函》后,申请人还需要完税凭证方可完成权属转移。但如果作为纳税义务人的被执行人拒绝或无力履行纳税义务,而申请人又不是纳税义务人时,就需要法院开发《协助执行函》来弥补这一法律依据的空白。
对于法院判决、裁定确定不动产权属转移、但出让方拒绝或无力缴纳税费,而受让方愿意承担对方税费既滞纳金的案件,法院执行部门向税务机关发开《协助执行函》,说明受让方愿意单方承担不动产权属转移设计的双方应缴纳税费及滞纳金的情况,请税务机关协助办理权属转移的完税事项。
因此,遇到上述问题时,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出向税局开具《协助执行函》,方可完成整个权属转移的程序。